2025年5月27日,江苏均锐律师事务所2025年5月专业分享会在吴江区上领大厦1307会议室顺利举行。本次会议以"司法实务中的责任认定与保险理赔"为主题,由律所主任律师鲍传斌、张费华主持,汇聚张建平、俞东珍等18位执业律师及助理,通过典型案例剖析、法律条文解读与实务经验交流,深度探讨侵权责任纠纷、交通事故定责及工伤认定等领域的前沿法律问题。

(一)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会议伊始,张费华律师以其承办的健康权纠纷案件为切入点,展开专题分享。原告在贾某吊机吊装工程件过程中被撞伤,涉事专项作业车辆同时投保起重机械综合保险及交强险。承保综合保险的保险公司主张,应由交强险承保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偿。本案核心争议聚焦于:特种车辆在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是否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畴?被告投保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否在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二)司法裁判逻辑与法律依据
经法院审理查明,案涉轮式起重机属于特种作业车辆,其主要功能为工程作业,道路行驶时间较少。法院突破性认定:即便非道路交通事故,特种车辆作业事故仍可适用交强险赔偿规则。具体裁判依据如下:
1. 交强险的立法宗旨:作为强制性社会保障保险,交强险旨在确保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救助。若将特种车辆作业事故排除在赔偿范围外,违背"分散风险、保障弱者"的制度初衷。
2. 保险合同约定的默示同意:保险公司在承保特种车辆交强险时,明知车辆用途为专项作业,却未在合同中明确排除作业事故的赔偿责任,应视为接受风险覆盖范围。
3. 规范性文件的参照适用:依据保监厅(2008)345号《关于交强险条例适用问题的回复函》,特种机动车作业时的责任事故可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该条款明确,机动车在道路以外区域通行时发生事故,赔偿责任比照条例执行。由此类推,特种车辆作业场景虽非"通行",但其作业属性属于车辆正常使用范畴,应纳入交强险保障体系。

(三)实务启示与办案建议
张费华律师强调,本案裁判突破了"交强险仅适用于交通事故"的传统认知,为同类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律师在处理特种车辆侵权纠纷时,可从三方面切入:
1.保险条款审查:重点核查交强险合同是否约定"作业事故免赔"条款,若未约定则可主张赔偿;
2.法律类推适用:援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及相关复函,论证作业事故与非道路通行事故的法律等同性;
3.责任主体追加:同步起诉交强险及商业险承保公司,确保受害人获赔渠道多元化。
二、交通侵权责任认定:停车开门事故中的共同侵权责任解析
(一)责任划分:驾驶员与乘车人的过错共生关系
在"停车开门致害"案例研讨中,法院认定驾驶员与乘车人构成共同侵权。具体过错表现为:
1.驾驶员的双重过失:未按规定停车违反交通法规,且未履行安全提醒义务,未尽到车辆操控者的合理注意义务;
2.乘车人的观察义务缺失:开车门前未观察后方路况,妨碍其他车辆通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关于乘车人义务的规定。
(二)司法裁量:过错比例的动态调整规则
结合多起类案,会议总结出法院裁量过错比例的三大考量因素:
1. 停车区域合法性:若事故发生在禁停路段,驾驶员过错权重增加,可能承担60%-70%责任;若在合法停车区域,乘车人过错比例可能提升至50%;
2. 安全提醒实质性:驾驶员是否通过语言、手势等方式履行提醒义务,需通过行车记录仪、证人证言等证据佐证;
3. 事故后果严重性:若造成人身重伤或死亡,法院可能加重过错方责任,以体现"损害填补"与"惩戒教育"双重功能。
(三)风险防控:证据链构建与调解策略
针对实务操作,会议提出两项建议:
1.证据精细化收集:调取停车位置监控、驾驶员提醒记录、乘车人开门动作视频,形成"停车违规-提醒缺失-观察不足"的完整证据链;
2.连带责任压力传导:利用《民法典》连带责任规则,促使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达成和解,降低维权成本与时间消耗。
三、保险理赔与工伤认定:以权利保障为核心的制度阐释
(一)保险制度的价值内核:路权优先与弱者保护
"保险是对弱者的保护"成为会议共识。张建平律师解读交通事故定责逻辑时强调,路权优先原则是责任划分的核心标准:
1.路权的层级判定:首先审查事故各方是否拥有合法路权,如是否违反信号灯、是否占用专用车道等;
2.优先权的特殊规则:特种车辆(救护车、消防车)、环岛内车辆、转弯让直行场景中的优先通行权,体现了法律对特定秩序的维护。
该原则不仅是事故责任的划分依据,更是保险理赔的逻辑起点——享有优先路权的一方在无重大过错时,通常可减轻或免除责任。
(二)误工损失认定的突破性规则
会议就误工损失赔偿中的争议点进行深入解读,重点明确三项实务规则:
1. 误工费认定标准
(1)年龄不构成障碍:无论是否达到退休年龄,只要存在合法劳动收入(如劳务合同、工资流水),均可主张误工费。司法实践中,部分案例支持退休人员在未享受社保待遇情况下,凭劳务合同认定劳动关系并获赔误工费;
(2)证据链构建:建议提交近三年银行流水、用人单位出具的收入减少证明,形成完整证据链,增强主张的可信度。
2. 营养费与护理费的实操要点
(1)营养费:需由医疗机构(如主治医生)出具营养期评估意见,而非司法鉴定机构,简化了举证流程;
(2)护理费:护理人员实际收入减少的证明(如单位扣薪记录、兼职收入损失凭证)是关键,无需限定护理人员身份(亲属亦可主张)。
(三)法律适用中的争议与应对
针对"退休人员工伤认定"争议,鲍传斌律师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指出:未享受社保待遇的退休人员,若与单位签订劳务合同且实际提供劳动,司法实践中倾向于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支持工伤认定申请。这一规则体现了对"银发劳动者"权益的实质性保护。

四、会议总结:专业精进与行业责任的双重驱动
会议尾声,主持人鲍传斌律师在总结中指出,本次研讨会通过"案例解剖-规则提炼-策略输出"的闭环研讨,展现了均锐律所"以实务促研究、以研究提效能"的专业发展路径。面对侵权责任纠纷日益复杂化的趋势,律师需强化三种能力:
1.规范检索的精准性:密切关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等最新立法动态,确保法律适用准确;
2.跨领域知识的整合力:融合工程安全、交通管理、劳动保障等多领域知识,构建复合型办案思维;
3.客户服务的共情力:以通俗语言解读专业法律规则,帮助当事人理解案件风险与救济路径,提升法律服务可及性。
本次会议的成功举办,不仅为律所律师提供了深度交流的平台,更通过对司法实务前沿问题的系统性梳理,形成了可复制的办案指引。未来,均锐律所将持续举办专业研讨会,推动律师团队在侵权纠纷、保险理赔等领域的专业化建设,以高质量法律服务助力法治社会建设,践行"维护公平正义"的行业使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