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 0512-63011000  
金融保险法律服务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服务工伤事故劳动争议纠纷服务中心房地产及工程建设法律服务中心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中心小额贷款法律服务中心企事业行政单位法律顾问服务民商事行政诉讼法律服务中心保险合同纠纷法律服务中心保险追偿纠纷法律服务中心刑事案件诉讼法律服务中心
均锐要闻行业要闻
公司简介荣誉资质
精英团队加入我们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0512-63011000
联系地址: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
中山南路1729号上领大厦1306、1307室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法规
江苏省2025年最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2025.2.18更新版)
发布日期: [2025/2/24]      浏览次数:140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身损害

赔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2022年5月1日起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所依据的有关费用标准为:1.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6173元;2.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42197元

二、2022年4月30日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继续适用我省《试点工作方案》。2025年遗留案件极少,本文不再列明标准。

 

 

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6173元

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42197元

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27620元

 

 

江苏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详见下表



01

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参考证据应就主张的医疗费提供医疗费发票原件、医药费清单、病历资料等证据证明。院外购药费需有医院处方或者医嘱证明以及购药发票。

 

02

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南京司法实践中,能证明所从事行业的,按照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酌定。即不能证明收入标准,也无法证明所从事行业的,按照南京最低工资标准酌定。

注:不同法院判决标准略有不同。

参考证据有固定收入的应提供劳动合同或者社保证明、事故发生前一年期间工资银行流水以及用人单位出具的因误工实际收入减少的证明等证据。

 

03

护理费

住院护理费标准:130元/天(供参考,以具体法院判决为准)

出院护理费标准:90元/天(供参考,以具体法院判决为准)

注:不同法院判决标准略有不同。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参考证据应提供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明需要护理以及护理期限、护理依赖等。

 

04

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参考证据应提供病历资料、转院医嘱、交通费发票等证明交通费的发生。

 

05

住院伙食补助费

30-50元/天(供参考,以具体法院判决为准)

注:不同法院判决标准略有不同。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参考证据应提供病历资料、住院记录等证据证明住院事实以及住院天数。

 

06

营养费

30元/天供参考

注:不同法院判决标准略有不同。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参考证据应提供病历资料、医嘱等证据证明其确需加强营养。

 

07

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2年4月30日前发生的交通事故,残疾赔偿金计算继续适用我省《试点工作方案》。2025年遗留案件极少,本文不再列明标准。

2022年5月1日起发生的交通事故,残疾赔偿金计算基数:66173元。

参考证据应提供司法鉴定意见证明其伤残程度。 

 

08

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2年4月30日前发生的交通事故,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继续适用江苏省《试点工作方案》。2025年遗留案件极少,本文不再列明标准。

2022年5月1日起发生的交通事故,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基数:42197元。

2022年5月1日起发生的交通事故,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项下包含两项内容:(1)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2)存在被扶养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该两项费用应分别列明,合并计算。

2022年4月30日前发生的交通事故,存在被扶养人的,扶养人生活费不再作为单独的赔偿项目,不影响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赔偿总额,但需在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中列支。

参考证据

应提供其与受害人之间关系的证明,包括户籍证明、户口簿、身份证、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等户籍所在地相关机构出具的扶养关系及被扶养人情况的证明。

被扶养人为成年近亲属的,应提供相关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意见或者医院诊断证明、残疾人证、被扶养人养老社会保险等能够证明被扶养人劳动能力以及生活来源情况的证据。

 

09

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参考证据应提供医院诊断证明、病历资料、器具配制机构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意见证明其佩戴辅助器具的必要性以及辅助器具的价格、更换周期等。

 

10

精神抚慰金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参考证据应提供伤残程度等级鉴定意见书、死亡证明或其他可以证明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证据。

 

11

丧葬费

江苏省可按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27620元主张。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即63810元。

参考证据应提供受害人死亡医学证明、火化证明、户籍注销证明等证据证明办理了受害人丧葬事宜。

 

12

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2年4月30日前发生的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计算继续适用我省《试点工作方案》。2025年遗留案件极少,本文不再列明标准。

2022年5月1日起发生的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计算基数:66173元

参考证据应提供受害人死亡医学证明、尸检报告、户籍注销证等证据证明受害人因事故身亡以及赔供权利人与受害人亲属关系的证据

 

13

财产损失

财产损失通常包含车辆维修、车载物品损失、车辆施救、货、客等经营车辆合理停运损失、车辆重置费用、非经营性替代交通工具合理费用、衣物等。

车辆维修施救费用、车载物品损失、车辆重置费用等:均据实计算。

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日净收入×停运天数(含合理的事故处理时间+维修时间或者重置时间)

通常替代****通工具费用:合理的事故处理时间和维修时间内发生的租车费用,据实计算。

参考证据

车辆维修施救费用提供:维修费发票及维修清单、拖车费发票、施救费发票。

车载物品损失提供:1.物品购买发票或者维修发票等,2.现场照片、物品照片或者双方清点的财产清单等。

车辆重置费用提供:车辆评估意见。

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提供:1.营运证、营运合同等营运车辆证据;2.营运合同、营运台账、银行流水等营运收入证据;3.停运时间证据。

通常替代****通工具费用提供:租车合同及租金发票等。

上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5年4月23日最新版)
下一条: 人民法院案例库新增12件民事案件裁判要旨(2025.2.1-2.17)
【返回】
首页 | 关于均锐 | 业务领域 | 均锐团队 | 经典案例 | 均锐新闻 | 法律法规 | 联系我们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中山南路1729号上领大厦1306、1307室 电话:0512-63011000
联系人:张律师 13063760928  15599065888
版权所有 © 江苏均锐律师事务所 
网站建设:中宇网络   建站热线:0512-63025335